初級會計《經濟法基礎》“試用期”重點知識歸納總結
勞動合同期限
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不得約定不滿3個月3個月以上,不滿1年不得超過1個月1年以上,不滿3年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無固定期限
。1)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(guī)定
【注意1】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“只能”約定一次試用期。
【注意2】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。
【注意3】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規(guī)定的責任: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:違法約定的`試用期已經履行的,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,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。(有爭議,勿深究)
。2)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(guī)定
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“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”的“80%”,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“最低工資標準”。
【法條原文】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》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%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%,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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