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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《案例與分析》押題
竺某于2001年6月與上海萬隆飯店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。合同明確規(guī)定其責任是負責飯店大堂的接待等全部工作,試用期8個月,月工資 3000元。8個月試用期后萬隆飯店表示滿意,合同正式履行。2002年4月,因飯店餐飲部門負責人調離,飯店主管又認為大堂經理最好以女性為宜,于是在未與竺某協(xié)商的情況下,便安排竺某將大堂工作移交,接手餐飲部的工作。對此,竺某表示不同意,認為原合同規(guī)定是來做大堂部經理工作。飯店認為竺某與飯店已簽了勞動合同,竺某已成為本飯店的職員,就應當服從飯店的安排,仍堅持由竺某去做餐飲部工作。竺某堅決不同意,并仍到大堂部上班。
問題:
(1)竺某與上海萬隆飯店簽訂的合同有什么錯誤?請指出。
(2)上海萬隆飯店硬行安排竺某去餐飲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確?為什么?
(3)如果上海萬隆飯店欲以此理由解雇竺某,是否符合法律規(guī)定?為什么?
(4)竺某如被解雇,可采取什么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?
(5)竺某如被解雇,工會可從哪些方面幫助竺某維護其合法權益?
答案:
(1)試用期長達8個月,超過了法定的6個月限制。
(2)不正確。因為飯店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,應承擔違約責任。
(3)不合法。因為飯店不具備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。
(4)竺某如被解雇,他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;調解不成,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。竺某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;對仲裁裁決不服的,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。
(5)工會可從以下兩方面幫助竺某:
①就飯店解雇一事向飯店提出意見,要求重新處理。
②支持和幫助竺某申請仲裁或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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